(2015)安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李俊霞,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力拓能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庞红梅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人民陪审员  孙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兰1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