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尹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枞阳县人民法院
枞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尹某,吴某
婚约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尹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成满,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尹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尹某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