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睿德天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睿德天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定作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039号原告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孙启国,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8685406-6。委托代理人田效洪,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东江,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睿德天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191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淑珍,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952221-7。委托代理人李程,女,1987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国华,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德天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宏亚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