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炜与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作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炜,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彦熹、林志伟,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径行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因涉案房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属于厦门市思明区的行政辖区,故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丽珊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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