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衍璋、徐文静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裁定书-1
来安县人民法院
来安县
执行案件
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衍璋,徐文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行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交通巷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金柱,该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从梅,来安县杨郢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被执行人:杨衍璋,农民。被执行人:徐文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行审执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杨衍璋、徐文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1071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文静在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郢支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杨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