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志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志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90号罪犯贾志伟,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中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宝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志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贾志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志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志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沙文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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