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湘潭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湘潭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湘潭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湘潭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20栋3单元010301号。法定代表人文革,总经理。被告张凤英,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湘潭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湘潭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