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执行裁定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
执行案件
张静,李宏勃,耿佃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人民路**号内**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李宏勃,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十一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耿佃勤,男,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干休所。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张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向东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387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该案在本院的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