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尚依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依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639号罪犯尚依应。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2000)柳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依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8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322号刑事判决,核准对尚依应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1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800元)不变。罪犯尚依应曾于2007年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3月、2011年6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对罪犯尚依应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尚依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尚依应未缴纳财产刑,对其的减刑依法应以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尚依应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尚依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0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依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尚依应未履行财产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故对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依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92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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