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049号罪犯孙林,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庄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3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单项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孙林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林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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