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广玉与赤峰滕峰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玉,赤峰滕峰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宋广玉,男,4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滕峰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平元路。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经理。本院在执行宋广玉申请执行赤峰滕峰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赤峰滕峰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升凯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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