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云浮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饶某某,李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饶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田许,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国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饶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饶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