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平罗县。被告丁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丁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王振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闫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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