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图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公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朴泰男、张经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图们市石岘镇东兴村南田屯其农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图们市石岘镇70林班6、8、16、21、24、26小班林地被烧。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有为7.7公顷,受损林木价格共计人民币145509.9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救火,并等待警察到来,之后刘某某赔偿了金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董某某、张某丙、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金某乙的证言;图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大队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图们市石岘镇70林班6、8、16、21、24、26小班失火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4张;图们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失火案现场鉴定书》;图们市价格认证中心吉图价认字[2015]第036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图们市石岘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图们市石岘镇林业管理站证明;图们市石岘镇东兴村村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调查笔录、收条;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丁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雅慧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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