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郑海娟与沈燕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娟,沈燕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郑海娟。委托代理人樊秀伟,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燕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娟诉被告沈燕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海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燕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郑海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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