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邓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保县人民法院
康保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邓某,白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郭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家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