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邓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郭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家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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