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霍云峰与荀跃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云峰,荀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624号申请执行人霍云峰,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双峰寺村七组8号,身份证号:130821195401147095。被执行人荀跃东,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服刑人员,现羁押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身份证号:130821197612027076。本院在执行霍云峰与荀跃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荀跃东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傅再冉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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