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慧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攀登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慧莲,郑攀登,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曹慧莲,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郑攀登,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被执行人税国庆,男,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曹慧莲与被执行人郑攀登、税国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慧莲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8月6日,被执行人郑攀登、税国庆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慧莲欠款300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曹慧莲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59号案未清偿欠款300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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