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丁文振、吕淑云与宋启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县人民法院
丰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丁文振,吕淑云,宋启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华民初字第0518号原告丁文振,农民。原告吕淑云,农民。被告宋启梅(宋素芹),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文振、吕淑云诉被告宋启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丁文振、吕淑云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丁文振、吕淑云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