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史金明与徐贵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金明,徐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史金明,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徐贵玉,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贵德县水陆运输管理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贵玉在贵德县交通局的工资收入2240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汪永强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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