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史金明与徐贵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贵德县人民法院
贵德县
执行案件
史金明,徐贵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史金明,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徐贵玉,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贵德县水陆运输管理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贵玉在贵德县交通局的工资收入2240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汪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