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梅行非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杨秀伟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杨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梅行非执字第00042号申请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孙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殿富。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执行人杨秀伟。本院在审理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秀伟土地租金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博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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