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恩施市人民法院
恩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恩施市松树坪。组织机构代码:68847242-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琼,女,生于1975年11月13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贤,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大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黄大亮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交纳700元,由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朱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