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睿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睿,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72号原告:胡睿,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王海涛,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睿诉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睿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胡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荣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菊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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