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蒋卓平与衡阳迈瑞运输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卓平,衡阳迈瑞运输机械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蒋卓平,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衡阳迈瑞运输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雁劳仲字第(2014)第14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衡阳迈瑞运输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迈瑞运输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卓平工资款的义务,但被被执行人衡阳迈瑞运输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迈瑞运输机械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54元,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合法收入456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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