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赵雷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张海平,农民。被告赵雷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平与被告赵雷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雷兵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平撤回对被告赵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张海平负担。审判员孙魁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李东彦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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