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莱城行执字第106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向新,该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2014年6月占用鹏泉街道办事处西陈峪村耕地270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572平方米、农村道路421平方米,共计3694平方米建书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作出了莱国土资罚字(2014)第2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和种植条件;3、处罚款100890.00元。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莱国土资罚字(2014)第2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于2015年5月13日缴纳了罚款100890.00元,对其他处罚事项未予履行。本院认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字(2014)第2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山东汶源书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国土资罚字(2014)第263号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继   萍审判员 孟宪涛审判员朱文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   海   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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