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阳与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曹阳,女。委托代理人徐毅岩,系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阳。原告曹阳诉被告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毅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原告将身份证丢失,2010年3月在住所地公安机关补办。2014年5月,原告在长春市申请注册公司时,被工商机关告知因原告2009年9月曾在大连市金州区注册登记的公司多年未年检,其名字已经上了工商机关的黑名单正处于被监控状态,不能登记注册新公司。后经调查在身份证丢失期间原告的名字、身份证被被告冒用,将原告注册为被告的股东,而原告根本不知道此事,原告没有出资,被告工商注册材料上的名字也不是原告所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任阳,登记股东为任阳及原告,经营期限为200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7日,该公司登记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地号39-303-167号。被告公司自2010年至今未进行年检,现在被告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找不到被告公司。另查,2009年8月15日原告将身份证丢失,其于当日向长春市南关公安分局报案,后于2010年3月1日补办身份证。又查,2007年至2010年间,原告在长春市南关区百乐兴小油饼菜馆任前台经理,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间原告未曾请假离开过单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的证明、长春市南关区百乐兴小油饼菜馆出具的证明、原告补办后的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书试档案、私营企业内容查询卡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在原告身份证丢失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被冒用注册为被告的股东,而原告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在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且原告现在对其作为被告股东的身份也不予追认,故原告不具备被告公司股东的资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曹阳不是被告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和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 江审判员 刘晓慧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谭 雪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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