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广印与刘秀明、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印,刘秀明,孟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李广印,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秀明,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孟雷,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印与被告刘秀明、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李广印不能提供被告刘秀明、孟雷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被告刘秀明、孟雷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印对被告刘秀明、孟雷的起诉。原告李广印预交案件受理费2264.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史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