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戈某某与张某某、孟某某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戈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戈录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腾飞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晓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