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何庆生与王继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蛟河市人民法院
蛟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何庆生,王继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何庆生,男,汉族,34岁。委托代理人:刘波,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继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生诉被告王继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庆生于2015年8月6日以遗漏侵权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何庆生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何庆生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陆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