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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