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鲁静与郭金广、谢保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静,郭金广,谢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鲁静,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金广,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保霞,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静与被告郭金广、谢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静撤回对被告郭金广、谢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攀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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