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鲁静与郭金广、谢保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鲁静,郭金广,谢保霞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鲁静,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金广,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保霞,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静与被告郭金广、谢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静撤回对被告郭金广、谢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