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纪玲与马士兰、徐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玲,马士兰,徐翔,徐明,徐启雪,李庆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刘纪玲。被告马士兰。被告徐翔。被告徐明。被告徐启雪。被告李庆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玲与被告马士兰、徐翔、徐明、徐启雪、李庆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徐某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徐某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谭成骏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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