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圆圆与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六辉返还原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圆圆,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六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圆圆。委托代理人严但灵,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慧,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贤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六辉。上诉人彭圆圆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六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彭圆圆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1月27日,租赁期为223天,租金每天230元,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车损失共计51290元,扣除彭圆圆已经支付的押金13600元,尚有租车损失37690元;(二)经双方协商,对于彭圆圆应承担的37690元,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部分经济损失由彭圆圆分两次支付共计18000元,其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支付8000元,余款10000元在2015年10月6日前付清;(三)彭圆圆承诺若其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付清款项,其自愿按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邵阳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彭圆圆逾期之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彭圆圆负担;(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字认可,上诉人彭圆圆遂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圆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圆圆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彭圆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海玲审 判 员  颜锦霞审 判 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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