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纪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纪晓。原告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纪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货款,已由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慎勤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责令周慎勤向原告退赔44786元(包含本案的1596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坤审 判 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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