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蔡建忠与济宁开发区山推工程机械配件城〈以下简称山推配件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忠,济宁开发区山推工程机械配件城〈以下简称山推配件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忠。被执行人济宁开发区山推工程机械配件城〈以下简称山推配件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推配件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26日,蔡建忠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山推配件城在济宁山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经查,济宁山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将股东山推配件城的全部股权转让,并代其偿还案件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济宁开发区山推工程机械配件城在济宁山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代偿还案件款27074.48元,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06元,合计27618.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赟审 判 员  章智慧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安然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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