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真诉熊明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36号申请执行人谭真,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明昕,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真与被执行人熊明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明昕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谭真补偿3000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熊明昕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0350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鹏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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