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由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由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30岁,满族,大学文化,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由某某,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QQ群“通化紫灯阁密友组”上传名为“电影资源2500部你懂的.txt”的文本文件,该文件内容为快播软件的视频连接,经鉴定其中66个视频连接系淫秽电影。被告人由某某于2014年2月23日通过下载由董某某上传的“电影资源2500部你懂的.txt”淫秽视频连接,而后上传至由马某某建立的名为“通化狂欢夜”的QQ群,供其他群友观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由某某传播淫秽影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QQ群“通化紫灯阁密友组”上传名为“电影资源2500部你懂的.txt”的文本文件,该文件内容为快播软件的视频连接,经鉴定其中66个视频连接系淫秽电影。被告人由某某于2014年2月23日通过下载由董某某上传的“电影资源2500部你懂的.txt”淫秽视频连接,而后上传至由马某某建立的名为“通化狂欢夜”的QQ群,供其他群友观看。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司洋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说明以及扣押物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2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喜山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贺立辉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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