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孙贵友与陆广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定远县人民法院
定远县
执行案件
孙贵友,陆广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68-1号申请执行人:孙贵友,农民。被执行人:陆广忠,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广忠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藕塘支行支行存款账户的存款2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学云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