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与晁代仁、爨天然、三门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晁代仁,爨天然,三门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负责人申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革能,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代仁,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爨天然,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张荣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上诉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晁代仁、爨天然、三门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代理人翟革能,被上诉人晁代仁及其代理人朱彩霞,被上诉人爨天然,公交出租汽车公司代理人张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2时30分许,爨天然驾驶豫MT70**号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大岭路交叉口西建业壹号城邦前机动车道处时,与在机动车道内停留的晁代仁、卢暖暖相撞,致晁代仁、卢暖暖受伤,财物受损,豫MT70**号小型轿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当日,晁代仁送往黄河三门峡医院进行救治,2014年2月28日出院,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42876.44元,门诊费6276.60元。出院诊断为“1、左侧胫骨远段粉碎骨折;2、左腓骨近端骨折;3、腹部外伤:脾挫伤、肝挫伤、腹膜后出血;4、头部外伤:头部软组织挫伤。5、牙外伤。6、左髋部外伤:髋臼下缘撕脱性骨折、股骨头凹处小撕脱性骨折。7、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院外绝对卧床,保持左下肢石膏外固定,每月复查拍片一次,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何时去除石膏、核实左下肢负重及何时再次手术取内固定。2、患者左髋部外伤如发现有股骨头坏死急需再次手术治疗。3、院外行床上肢体渐进性功能锻炼。4、患者牙外伤,部分牙齿断裂,院外到口腔科进一步治疗。门诊诊断证明书建议:出院后休息陆个月。住院期间前叁周内陪护贰人,其余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叁个月内陪护壹人。该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作出三公交认字(2014)第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爨天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晁代仁、卢暖暖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2月2日,经三门峡崤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晁代仁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0元。爨天然为晁代仁垫付医疗费28356.64元,为卢暖暖垫付医疗费3290.8元。另查明,1、公交出租汽车公司为豫MT70**号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车的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该车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年。结合本案事实,原审法院确认该交通事故给原告晁代仁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49153.04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有医院诊断证明书在卷佐证,予以支持。共计55153.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住院时间29天,29天×30元=870元)。3、营养费580元(29天×20元=580元)。4、误工费21734.85元,误工天数209天,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37958元÷365×209天=21734.85元。5、护理费15396.95元,原告住院29天,住院期间前叁周内陪护2人,其余时间及出院后叁个月内陪护一人。护理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为24391.45元÷365天×21天×2人=2806.69元。24391.45元÷365天×188天×1人=12563.26元6、交通费965元,根据原告就医的情况原审法院予以支持。7、鉴定费700元,根据原告伤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8、伤残赔偿金97565.80元。原告系城镇家庭户口,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24391.45元×20年×20%=97565.80元。9、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予以支持。共计202965.64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爨天然驾驶的豫MT70**号小型轿车与在机动车道内停留的晁代仁、卢暖暖相撞,致晁代仁、卢暖暖受伤,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认定,爨天然负其事故的主要责任,晁代仁、卢暖暖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豫MT70**号轿车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而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人寿财保公司对晁代仁的损失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晁代仁的损失202965.64元的赔偿,原告晁代仁的医疗费5515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580元,合计56603.0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晁代仁9375元,余下47228.04元,在商业三责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80%承担,赔偿原告晁代仁37782.43元。原告晁代仁其他损失为146362.6元。扣除鉴定费700元由被告爨天然赔偿,余下145662.6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余下35662.6元,在商业三责险内按事故比例责任比例80%承担,赔偿原告晁代仁28530.08元。综上,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共应赔付原告185687.51元,被告爨天然应赔付原告700元,被告爨天然已垫付28356.64元,从中扣除700元,剩余27656.64元。故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实际应赔付原告158030.87元。原告晁代仁的损失因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故被告公交出租汽车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晁代仁各项损失共计158030.8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被告爨天然负担。宣判后,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晁代仁的营养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超诉求认定;二、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比例应为70%,原审认定为80%不当;三、被上诉人晁代仁出院后的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交通费不应认定且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对上诉人多承担的55803.7元部分予以改判,并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晁代仁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爨天然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出租汽车公司辩称:我方认为我公司与案件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费用。二审查明: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晁代仁的营养费超诉求认定的问题。经查,原一审中晁代仁虽未明确分别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但其诉讼请求中写明“等各项损失”、清单中亦要求有“伙食1450元”。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是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费用,故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晁代仁的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超诉求认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依法向晁代仁释明了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已出台等问题,晁代仁于开庭当日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要求按新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故原审法院按2015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定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主张的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比例应为70%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事故主要责任按80%确定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该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晁代仁出院后的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交通费不应认定且精神抚慰金过高的理由。因原一审依据被上诉人晁代仁提交医院出具的证明、出租车票据及伤残情况等认定的赔偿数额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对自己的异议理由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郎玉萍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