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铁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长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铁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赵长友,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锦铁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开宇、书记员王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赵长友驾驶超载货车在通过锦承线201公里749米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时,没有认真瞭望,直接驾车闯过已经封闭的铁路道口,与货物列车相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14.33万元。被告人赵长友无能力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长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被告人赵长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长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长友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赵长友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长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赵长友驾驶超载的解放型(悍威系列)半挂载重汽车(牵引车车号为辽H843**,挂车车号为辽HT0**挂),在通过锦承线K201+749铁路道口时,没有停车和认真瞭望,撞坏已关闭的道口拉门,违章通过铁路道口,与运行至此的44142次列车相撞,导致机车及机后第1-13位车辆脱轨。经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赵长友全部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14.33万元。被告人赵长友无能力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赵长友到案情况。2、大石桥市圣元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协议、大石桥市深加工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和称重单,证明被告人驾驶辽H843**货车是为大石桥市圣元商贸有限公司托运44.96吨煤球到喀左的事实。3、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收据,证明被告人在2015年2月9日3时22分在公营子出口下高速的事实。4、被告人赵长友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具有A2驾驶资格及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资格。5、HXN30134机车事故损失报告、救援列车复旧事故工作报告、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损失费用清单、铁路交通事故损失费用审批表,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明细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及返还情况。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雇佣被告人为其货车司机,被告人于2015年2月7日拉着煤球从大石桥出发运往喀左,并于2月9日行驶到喀左通过铁路道口时与火车相撞的事实。8、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二人于2015年2月9日3时25分,在锦承线201公里749米公营子道口处值班时,一辆速度较快的大货车在道口拉门关闭后冲进道口线路,与44142次列车相撞的事实。9、证人李某某、宋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9日3时25分在其二人值乘的44142次列车通过公营子道口时,有一辆大型解放牌货车在将道口栏杆撞断后,与列车相撞的事实。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9日凌晨3点多,其在公营子铁路道口等候火车通过时,看见一辆大货车与货车相撞的事实。1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7日货车辽H843**到其所经营的圣元商贸有限公司拉煤球的事实。12、被告人赵长友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2月9日驾驶货车在公营子镇一铁路道口处强闯已经关闭的道口拉门,与通过的火车相撞,且无能力赔偿损失的事实。1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明,证明肇事货车碰前制动装置完整有效,但制动系统不合格的事实。14、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的血液中未验出酒精成分的事实。15、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对“2.9”锦承线货物列车脱轨较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资质说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系机动车驾驶员赵长友驾驶超载的解放型(悍威系列)半挂载重汽车(牵引车车号为辽H843**,挂车车号为辽HT0**挂),在通过锦承线K201+749铁路道口时,没有停车和认真瞭望,撞坏已关闭的道口拉门,违章通过铁路道口,与运行至此的44142次列车相撞,导致机车及机后第1-13位车辆脱轨”,“该事故定机动车驾驶员赵长友全部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总计1914.33万元”。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后现场勘验检查情况。17、交通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和现实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赵长友的身源及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友在驾驶汽车通过铁路道口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1914.33万元,被告人赵长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巨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但被告人赵长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系初犯,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赵长友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及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长友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实审 判 员  梅 生代理审判员  宋鲲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宝松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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