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原告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介休市人民法院
介休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F座3门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柱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秋菊,系该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北盐场村。法定代表人王华。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7元,减半收取6758.5元,由原告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严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