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非审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与程光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111号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叶安明,局长。被执行人:程光辉,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程光辉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以被执行人程光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作出了东国土罚决字(2014)2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占用土地0.11亩,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2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罚决书字(2014)2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程光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0.11亩土地建房。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被处罚行为人的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2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希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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