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与张盛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张盛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491-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盛智,曾用名张圣智,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码:×××1910。本院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96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盛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沙河路支行账号为36×××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 记 员  陈文聪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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