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定边镇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委托代理人丁书香,女,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二涛,男,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称:1、异议人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首先,原定边石油钻采公司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是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和定边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两个独立的、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两个企业独立经营,各自分别具有独立的资产。2005年5月25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榆政发(2005)35号文件,将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部分资产(5口油井、5台抽油机、20个储油罐)划转至定边石油钻采公司,并向定边县政府分配职工54人(后分配至定边钻采公司)。划转前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总债务为442.84万元,由定边石油钻采公司承担276.78万元(榆林市财政给定边石油钻采公司补助60万元)。同时35号文件还明确成立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移交工作组,负责石油钻采公司资产、人员移交和善后问题的处理,并负责清偿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对外所欠的债务。随后定边石油钻采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分三次向市石油钻采公司移交工作组设立的指定账户转入276.78万元。2005年9月,定边石油钻采公司重组后划归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企业名称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异议人认为,定边石油钻采公司取得原属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部分资产、接收54名职工及60万元补助资金,是因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分立、合并”的结果。这种行政划拨取得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合并与分立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其次,定边石油钻采公司因榆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划拨行为取得了相关的资产,并非发生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的事实而取得资产。第三,定边石油钻采公司于2005年9月经资产重组,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发生了相应的资产转移与调配的行为,异议人在资产重组、名称变更以后,再未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取得过任何资产。2、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已经进行破产清算并公告,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无权就已经失权的债权继续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定边石油钻采公司已经根据榆政发(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向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移交工作组(榆林市石化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划转了276.78万元的分配债务。如果对异议人再次强制执行,是一种加倍的执行。对异议人明显不公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应为案外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依法放弃,无权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及账户内存款的冻结。申请执行人辩称:1、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和原定边石油钻采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根据2005年5月25日榆政发(2005)35号文件的批复内容,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资产、债务、和人员整体并入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文件明确载明,榆林石油钻采公司的债务由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承担。之后定边石油钻采公司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债务也随之转移,应承担债务。另外,本案执行债权在榆政发(2005)35号文件已被榆林市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人提出已经将榆政发(2005)35号文件中其应承担的276.78万元债务划转改制领导小组,该支付行为未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从改制领导小组领取执行款项,因此异议人应当继续履行。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陕西天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日作出的(2000)榆经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榆林市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立案受理。随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受让该债权,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执信字第101-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经过企业改制,其资产、债务、人员整体并入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和靖边采油厂,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华阴执字第00121-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为本案被执行人。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华阴执字第0012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银行存款475.9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在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并入前就已确定且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未清偿。2015年5月25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榆政发(2005)35号文件。文件中载明,将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资产、人员和债务并入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之后定边石油钻采公司又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被并入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债务随企业财产的转移而转移。故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应承担所转移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是适格的。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放弃债权且不能再行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在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并入前已经确定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债权的存在。申请执行行为本身也表明申请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并未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梦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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