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萍诉李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李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李万强,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李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万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君审 判 员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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