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英信和皋兰县忠和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信,皋兰县忠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21号原告杨英信。委托代理人刘文林,系原告之子。被告皋兰县忠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号。法定代表人俞海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英信因要求撤销被告皋兰县忠和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皋兰县忠和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限期通知书及行政起诉状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英信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信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英信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文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星平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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