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孝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孝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026号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与海宁大道交叉口西侧。法定代表人郑振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步德,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孝斌。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月花公司)与被告沈孝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继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月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步德、被告沈孝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二月花公司诉称,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在该小区居住房屋面积为119.01平方米,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但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没有依约缴纳,并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7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孝斌辩称,对争议的物业服务费数额无异议,但被告并非无故不交物业费,而是由于原告未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特别是对3号楼存在的违章搭建情况,原告制止不力;进出小区的蓝牙收费从20元也无故增加到60元。基于此,被告才不愿意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原告二月花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新浦区水墨江南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按照四级标准对水墨江南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其中包含综合服务管理、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公共场所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景观养护管理以及其他等服务管理内容。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区容区貌好,无违章搭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有交通标志,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循环保洁;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缴纳物业费,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10日,二月花公司与水墨江南业主委员会就水墨江南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在连云港市物价局备案,备案价格为多层按0.5元每月���平方米缴纳,阳光排屋按0.75元每月每平方米缴纳。被告沈孝斌系水墨江南小区3号楼三单元402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9.01平方米。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经原告二月花公司催交后,被告沈孝斌仍未缴纳。另,根据被告沈孝斌提供的照片反映涉案小区确系存在违章搭建情况,原告对此当庭也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在第一次违章搭建时已经制止并强制拆除,在第二次搭建时也已经履行了报告手续。对于蓝牙收费问题,原告认为其是由于设备的升级导致成本的增加,该收费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举证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收费备案表催缴通知单及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二月花公司与新浦区水墨江南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沈孝斌是新世纪花园小区的业主,故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被告沈孝斌具有约束力。被告沈孝斌作为水墨江南小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原告二月花公司主张被告沈孝斌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为714元,被告对此数额也无异议。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二月花公司的物业管理确有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原告也自认小区3号楼确实存在违章搭建情况,故本院酌定物业费扣减20%,即物业费应为714元×80%=571.2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孝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71.2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孝斌负担,于给付上述物业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继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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