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敏与朱萌松、朱亚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朱萌松,朱亚那,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徐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朱萌松,男,195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朱亚那,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朱萌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良胜,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朱萌松、朱亚那、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徐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良胜银行存款叁佰壹拾叁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