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关建林与吴旭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茂名市
执行案件
关建林,吴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关建林。被执行人吴旭。申请执行人关建林与被执行人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建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旭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煜 关注公众号“”